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被推荐的学生简称推免生)的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推荐的原则,而且要有利于学院深化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小组),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系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推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工作。
第三章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范围为我院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根据《汕头大学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推免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系、院初审,按专业学制年限预期可毕业;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
(四)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推免生的前3学年学业平均绩点应达到3.0(含3.0)以上,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
第六条选拔办法:推免生在满足第五条的基础上,院系按前3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占65%,科研创新占25%,院系专业能力考核占10%三部分综合计分进行选拔。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每年8月份学院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系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所在学系,各系严格按照选拔标准组织对申请推免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考核和选拔。
第八条学院汇总各系初选名单,送交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各系的考核结果,通过面试的形式结合学生专业能力确定学院推荐名单,提交学校教务处。
第九条获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获得推免资格后,发现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本科毕业时未获得理学学士学位的。
第五章选拔标准
第十条对申请推免的学生,按前3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占65%,科研创新占25%,院系专业能力考核占10%三部分综合计分进行选拔。其中
(一)学业成绩(占65%):根据学生学分制系统中前三学年的平均成绩,折算成百分制进行计算。例如,GPA5.0等于100分,GPA4.0等于90分,GPA3.0等于80分,以此类推。
(二)科研创新(占25%)、院系专业能力考核(占10%):均通过面试打分形式进行,每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均可参加面试,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院系专业能力进行考核。科研创新部分主要考虑学生在课外学术科技类竞赛获奖、获得课外科技项目、发表论文及获得专利等方面的能力。院系专业能力主要考虑学生表达能力,文体情况,外语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环节包括面试者的自我展示和评委老师提问。计分方式: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对每个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分别给出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均以被推荐学生攻读的本科第一学位/专业条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理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