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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25)




汕头大学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25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5年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2025〕85号)、《汕头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汕大发〔2021〕77号)(附件1)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汕头大学理学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我校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基本学制期限内就读、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三、奖励比例、标准与名额分配

序号

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万元/年·生)

比例

1

博士研究生

不分等级

1.8

 

2

2023级、2024级硕士研究生

一等

1.2

20%

二等

0.6

60%

三等

0.2

20%

3

2025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2

不超过20%

二等

0.7

其余为二等奖学金

 

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学院按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到各学科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汕头大学理学院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校规校纪纪律处分的;

2)参评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相关费用的;

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休学的(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3-4 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2-3 年;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原因造成延长学习期限的除外);

6)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

撤销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奖学金。

(二)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申请学业奖学金,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学科可根据自身特色进行微调):

1. 一等学业奖学金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

1)本科毕业于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2)推荐免试生。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授权发明专利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

5)本科阶段曾经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一等奖学金。

6)本科毕业于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7)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获得省级以上的荣誉。

2. 二等学业奖学金

1)学习成绩良好或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较好。

2)有一定的科研潜质。

(三)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及后申请学业奖学金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和其他方面(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所占比例由各学科自行确定。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

五、评审组织与程序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分委会),负责制订我院具体方案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及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学院分委会一般由5-7人组成,由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二)各学科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各学科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备案。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向各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2.各学科初评。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查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组织评审,按照考核要求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初评,将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分委会,并妥善保存评审资料。

3.学院评审。学院分委会对各学科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组织复评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评审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申诉处理。在学院公示阶段,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分委会会提出申诉,学院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六、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理学院,具体解释工作由汕头大学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负责。

汕头大学理学院

20259月18